(2009)金婺民执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雪红、邵建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雪红,邵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金婺民执字第2270号申请执行人苏雪红,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邵建勋,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其他,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民二字第02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邵建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建勋的银行存款1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新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溢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