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汝花、茶永军申请执行赵进民、杨佳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汝花,茶永军,赵进民,杨佳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汝花,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申请执行人:茶永军,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申请执行人:赵进民,男,白族。被申请执行人:杨佳橦,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李汝花、茶永军诉赵进民、杨佳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云2901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赵进民、杨佳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汝花借款人民币12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赵进民、杨佳橦承担。申请人李汝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记录,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进民、杨佳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赵进民、杨佳橦和申请人李汝花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汝花书面同意被执行人杨佳橦从2017年7月起至2019年6月止,每月还款人民币5000元;诉讼费1650元由被执行人杨佳橦自行支付给申请人李汝花。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暂缓执行,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