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少滨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李少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王大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德崇,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系瓦房店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少滨,男,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少滨行政处罚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辽0281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少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