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5月30日,汉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租赁费及利息共计4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