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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皓阳与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皓阳,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657号原告:陈皓阳,男,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被告:何刚,男,汉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人,居民。原告陈皓阳与被告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陈皓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皓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皓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陈皓阳负担。审判员 罗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衣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