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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家银、王吉沅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家银,王吉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韩家银,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吉沅,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韩家银与王吉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吉沅名下有与他人共同共有房产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吉沅与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在歙县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韵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