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张谨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894号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延岭巷63号。法定代表人陈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万顺,系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谨龙,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胡晓东,系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100元)。审判员 郝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