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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7268张家港市龙冠特种装饰材料厂与刘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龙冠特种装饰材料厂,刘云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7268号原告:张家港市龙冠特种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章卿村。投资人:苏建华,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建明,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梦韬,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成,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张家港市龙冠特种装饰材料厂(以下简称龙冠材料厂)与被告刘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冠材料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梦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云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冠材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向原告购买胶水等产品。2013年1月19日,被告对账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43000元。之后,被告仅付款83000元。余款60000元经原告催讨未果,为此诉讼。刘云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9日,刘云成出具《欠条》,确认结欠龙冠材料厂货款143000元。之后,刘云成陆续付款83000元。余款60000元经龙冠材料厂催要未果,为此涉诉。以上事实,有2013年1月19日的《欠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原告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云成结欠原告货款60000元,有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被告刘云成理应支付。被告刘云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云成应支付原告张家港市龙冠特种装饰材料厂货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计取650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20元由被告刘云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