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怡友、临海市正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怡友,临海市正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异30号申请执行人:王怡友,男,1955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临海市正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大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胜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怡友与被执行人临海市正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怡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金胜凯、金正球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怡友与被执行人临海市正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本院(2006)临民二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生效后,王怡友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临海市正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尚余75000元未履行。2008年5月8日,临海市宏远灯饰电器厂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汇入临海市正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70万元。同日,金胜凯、金正球通过转帐支票分两次各取出353696元。2008年5月9日,临海市正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宏远灯饰电器厂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临海市正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位于临海市大田镇横溪的房地产2064.98平方(房屋产权证号:临海市房权证大田镇字第××号,使用权证田国用(97)字第0069号)以一百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临海市宏远灯饰电器厂。同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金胜凯、金正球签字确认。2007年,因公司未参加年检,被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临海市正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金胜凯、金正球将属于临海市正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房产转让后,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临海市正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无遗留财产或者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怡友申请追加金胜凯、金正球为被执行人,故金胜凯、金正球应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金胜凯、金正球为本案执行人。(二)、金胜凯、金正球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怡友支付7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才顺审 判 员 何冬英人民陪审员 陈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占敏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