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于威、王海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威,王海峰,黄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于威,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王海峰,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黄茜,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威与被执行人王海峰、黄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海峰、黄茜已将(2015)台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台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相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