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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少余、朱本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少余,朱本英,黄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少余,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朱本英,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黄金凤,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30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金被执行人朱本英银行存款714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程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