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少余、朱本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少余,朱本英,黄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少余,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朱本英,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黄金凤,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30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金被执行人朱本英银行存款714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程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