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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某强、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93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黄某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时某芳、魏某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 师、实习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强、刘舒犯盗窃罪,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强、刘舒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强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黄某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2、黄某强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3、黄某强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已经全额退赃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符合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建议被告人黄志强适用缓刑。被告人刘舒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刘舒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一直遵纪守法,本次误触法律,系被被告人黄某强诱骗所致;3、刘舒通过家属退赔被害单位涉案财物,已经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4、刘舒认罪悔罪;5、刘舒系初犯,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刘舒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黄某强、刘舒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盗窃行为的实施者,均应认定为主犯,但考虑二被告人的作用大小,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区别。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 决 一、被告人黄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舒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 凯 勋 张 玉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