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罗庆容申请执行罗庆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恢2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庆容,罗庆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罗庆容,女,1955年1月10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罗庆华,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庆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庆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银行存款,因存款账户余款不足清偿全部案款,待划拨。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计大姝审判员 魏吉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