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伟军与邱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军,邱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382号原告:潘伟军,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邱辉军,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受理原告潘伟军与被告邱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