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松、赵春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赵春松,安永吉,崔惠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李松男,男,朝鲜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申请执行人赵春松,男,朝鲜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安永吉,男,朝鲜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崔惠顺,女,朝鲜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松男、赵春松与被执行人安永吉、崔惠顺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松男、赵春松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忠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