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3民初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汕头市荣杰制衣厂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福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荣杰制衣厂有限公司,汕头市福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3民初942号之一原告:汕头市荣杰制衣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启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生,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福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沈炎猛。原告汕头市荣杰制衣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福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汕头市荣杰制衣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荣杰制衣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荣杰制衣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计7980元,由原告汕头市荣杰制衣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汉群代理审判员 桂 渤代理审判员 马金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晓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