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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铜仁市佳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佳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2185号原告:铜仁市佳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侠,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杨燕,女,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铜仁市佳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铜仁市佳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佳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铜仁市佳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饶和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仲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