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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伟胜、沈彦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胜,沈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伟胜,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沈彦胜,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陈伟胜与被执行人沈彦胜借款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0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四部机动车,但均已达到报废标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予采取强制措施。此外均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靖峰审判员  杨志民审判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再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