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0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明锋与罗凤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锋,罗凤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0040号原告朱明锋,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罗凤锦,女,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锋诉被告罗凤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凤锦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锋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朱明锋负担。审判员 莫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