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郑孝敏与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财保10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孝敏,男,生于1953年2月1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中段2号。法定代表人:谢德渊,该公司董事长。郑孝敏与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渝0114执保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佳惠华盛堂百货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的房租收入3600000元予以冻结,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渝0114执保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酉阳碧津广场分公司的租金收益1700000元、在重庆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五十九商城的租金收益600000元予以冻结。郑孝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郑孝敏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孝敏的解除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凌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冉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