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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正莲与被执行人刘国华、王子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黄正莲,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王子兰,女,1955年3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黄正莲的申请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黄正莲与刘国华、王子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5276.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国华、王子兰按照(2017)陕0928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黄正莲赔偿款527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673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案件执行费50.00元,由刘国华、王子兰负担。审判员 田 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德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