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天邦涂料有限公司、田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涂料有限公司,田国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266号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代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林志,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沁,职员。被告:天津天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跃进路11公里处二排5号门。法定代表人:田中想。被告:田国雄,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邦涂料有限公司、田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