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晓光与姜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光,姜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2134号原告:李晓光,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被告:姜平波,女,1989年3月1日出生,住海阳市。原告李晓光与被告姜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晓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1025元,同时自原告起诉之日至被告借款付清时止,被告需按年利率6%计息支付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1025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原告多次催还,被告均拒绝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姜平波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晓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洪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一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