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玉芬与被执行人马占军、兰雪玲、成居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芬,马占军,兰雪玲,成居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854号申请人:刘玉芬,女,汉族,1954年12月20日出生,系国营临泽新华农场退休职工,住临泽县新华镇新华街202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5412201549。被执行人:马占军,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系国营临泽新华农场职工,住临泽县新华镇新华农场腾飞小区7排102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690205155X。被执行人:兰雪玲,女,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系国营临泽新华农场职工,住临泽县新华镇新华农场腾飞小区7排102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30514156X(系马占军妻子)。被执行人:成居瑞,男,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系国营临泽新华农场职工,住临泽县新华镇新华农场东区平房,身份证号码62222419570802153X。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刘玉芬与被执行人马占军、兰雪玲、成居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960.5元��执行费5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3执8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进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