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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087号原告: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太古广场(二期)6号楼A栋6-8层。法定代表人:姚志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凯屏、林永权,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城东社区前林小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3225111E。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原告陈立松与被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陈立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松以拟与被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立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弘亮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