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城区京特食品店与唐永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城区京特食品店,唐永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643号原告:新城区京特食品店,住所地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树栋。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继征,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启明,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永慧,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新城区京特食品店与被告唐永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新城区京特食品店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城区京特食品店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城区京特食品店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城区京特食品店承担。审 判 长 赵 婧人民陪审员 李 真人民陪审员 王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