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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城区京特食品店与唐永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城区京特食品店,唐永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643号原告:新城区京特食品店,住所地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树栋。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继征,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启明,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永慧,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新城区京特食品店与被告唐永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新城区京特食品店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城区京特食品店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城区京特食品店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城区京特食品店承担。审 判 长 赵 婧人民陪审员 李 真人民陪审员 王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