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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学红、沈辉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学红,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终 本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湘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李晓鸣,局长。被执行人李学红,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沈辉,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学红、沈辉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一案,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546号征社会抚养费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82执396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审判员  敖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