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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铭林与被执行人柯丙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铭林,柯丙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曹铭林,男,1943年9月28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柯丙希,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曹铭林与被执行人柯丙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辽0682民初2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柯丙希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柯丙希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金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