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淑艳与刘亚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艳,刘亚娜,房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523号原告:朱淑艳,女,现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尹玉,系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娜,女,现住四平市。被告:房迪,男,现住四平市。原告朱淑艳与被告刘亚娜、房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淑艳、被告刘亚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淑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5600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2万元及3万元,合计5万元整,约定2万元利息为每月2.5分,3万元利息为每月2分,尽快还款,但后因其一直未还,在2016年分别又重新出具借条,约定2017年5月9日还款。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种种借口拖欠。原告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刘��娜辩称,我承认我从朱艳借钱,通过朋友说朱艳有个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第一次借款2万元,又借款3万元,共5万元,我打借条给朱艳,第一次借条和第二次借条都在朱艳手中,第一次的借条朱艳不知道什么原因不给我。我不承认我从朱艳借款,当时是从朱艳的公司借款,她到我家催款,我诚心诚意想还钱,我家在2015年年初,我家发生了大事,经济非常紧张,为了保命,到处借钱。当时从朱艳借钱是想创业,但是出了事钱就没还上,朱艳来催款,我还不上。我在双辽有欠我钱的,我也要不回来,要不就还了。我跟朱艳说去梨树朱艳公司的经理说一声,朱艳说没必要见经理,不让我见,我想跟他们公司经理说一下我的具体情况怎么想办法还钱,每年到期朱艳让我重新打欠条,但是之前的欠条不给我。我把我创业的兑出去还钱,一直在想办法还钱,我和朱艳达成协议��协议让朱艳拿走了,我没什么证据能证明这些事,我的工资一个月两千多元,我去取工资发现工资被冻结。协议上写我每个月给朱艳2000-3000元,朱艳都同意了,没想到还告到法院。我同意还钱,我们也形成协议了,朱艳还把我告到法庭。我想年底我的企业起不来,我就不干了,把原告的钱还她。房迪未到庭,无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9月29日,原告朱淑艳从自己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向被告房迪中国农业银行6228270556000700877账户中汇款人民币30000元整;2014年11月8日,原告朱淑艳从自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北营业所×××账户中取现人民币20000元整。依据原告朱淑艳与被告刘亚娜均承认的录音佐证,被告刘亚娜和被告房迪共同向原告朱淑艳出具2张《借条》对原债务予以确认:其中2016年9月29日《借条》写明“今借给刘亚娜、房迪人民币陆万圆整,即60000.00元,借款期限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共计个月,于2017年5月29日,一次性偿还人民币陆万圆整,以家庭共同财产作担保。借款人:刘亚娜、房迪,身份证号22030319790526ΧΧΧΧ、22030319540429ΧΧΧΧ。联系电话159****ΧΧΧΧ、1559045ΧΧΧΧ。联系地址:四平警官公寓……。附:本金30000.00元整,利息30000.00��整”;2016年10月8日《借条》写明“今借给刘亚娜、房迪人民币肆万陆仟圆整,即46000.00元,借款期限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共计个月,于2017年5月29日,一次性偿还人民币肆万陆仟圆整,以家庭共同财产作担保。借款人:刘亚娜、房迪,身份证号22030319790526ΧΧΧΧ、22030319540429ΧΧΧΧ。联系电话159****ΧΧΧΧ、1559045ΧΧΧΧ。联系地址:四平市警官公寓……。附:本金20000.00元整,利息26000.00元整”;且录音中显示“……朱淑艳:第一次时多些。刘亚娜:第一次是二万、��万来着?朱淑艳:第一次2014年9月29号三万。刘亚娜:对,是。反正一个三万,一个两万的。朱淑艳:另一个是2014年11月8日是一个两万。刘亚娜:对,一个三万、一个两万这个没错。朱淑艳:一个两万、一个三万。当时有按二分利和二分五利算的,还有一年到期转下年有利滚利的来这么算的。但是现在咋的呢,把这个利息都按照二分利算……”。本案所涉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原告朱淑艳依据2张《借条》向被告刘亚娜和被告房迪���张总计本金人民币50000元的债权,有银行汇款记录、录音证据等为辅证,且被告刘亚娜对此部分事实表示无异议,故原告朱淑艳的此部分请求应予支持。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原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根据原告朱淑艳的主张依法按照年利率24%(月利率2%)予以保护,即被告刘亚娜和被告房迪应连带承担按照年利率24%保护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该笔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被告刘亚娜和被告房迪连带承担按照年利率24%保护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该笔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亚娜和被告房迪连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朱淑艳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整及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责任,利息和预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该笔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亚娜和被告房迪连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朱淑艳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整及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责任,利息和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该笔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朱淑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亚娜或被告房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050元,总计人民币3470元整,由被告刘亚娜和被告房迪共同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云鹤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王丽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