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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6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书凤、杨庆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书凤,杨庆锋,郭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书凤,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杨庆锋,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郭利红,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560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到期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书凤已将该款领取并同意我院对该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5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