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与陈茂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陈茂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556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219号12楼。负责人:马勇。委托代理人:莫梦斐、黄丽春,均为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茂新,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陈茂新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吴敏燕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谈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