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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与毋大勇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毋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8**执28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毋大勇。本院在执行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诉毋大勇罚金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