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统兴、李柃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统兴,李柃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892号申请执行人黄统兴,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李柃颖,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统兴与被执行人李柃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柃颖名下车牌号码为浙C×××××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现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就本案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并征求意见,同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8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9万元及利息,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3700元、执行费12300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89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