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彩宏与谢启兰、刘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宏,谢启兰,刘秀珍,顺昌县新吉祥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234号之一原告:张彩宏,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信富(系张彩宏丈夫),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谢启兰,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刘秀珍,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顺昌县新吉祥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井垅村板桥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6943756152。原告张彩宏诉被告谢启兰、刘秀珍、顺昌县新吉祥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张彩宏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彩宏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彩宏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张彩宏负担。审判员 何 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巧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