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诉姜俊良姜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姜俊良,姜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姜俊良。被执行人姜帅。上列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姜俊良、姜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5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151423.9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4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武审判员 田武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