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开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马检武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马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开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检武。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检武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4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检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检武存款人民币32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检武收入人民币32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曹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