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素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素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592号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华丰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军,总经理。被告樊素慧,女,汉族,1954年12月17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素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被告已与原告协商调解并已履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樊素慧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樊素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潘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姜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