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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郑建与重庆市荣昌区邦禾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重庆市荣昌区邦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民初1495号原告:郑建,男,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利娜,女,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荣昌区邦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学院路10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39617691D。法定代表人:曾孝明,系公司经理。原告郑建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邦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限届满后,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郑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树娜,被告邦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孝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3148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至欠款付清时止。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押金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148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又将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981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百世快递业务服务合同》,被告提供“百世快递”网络为操作平台,由原告为其提供快递配送服务,合同规定被告在次月30日前支付上月劳务费给原告,截止2016年11月3日双方协商合同终止时,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劳务费。被告邦禾公司辩称:对于押金20000元,被告不同意退还,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不退还押金,但按照原、被告的口头约定,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公司多项管理制度,押金不退还,并且押��指的就是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遗失件风险金、时效保障风险金、代收货款风险金,现原告也存在遗失件等问题,故也不应退还押金;对于原告的劳务费9810元,应扣除办证费5000元及罚款12450元,扣除后原告还应补偿被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31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邦禾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百世快递服务合同》及《百世快递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同意由乙方为其提供快递服务,和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按其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快递服务,负责将甲方托寄物及时、安全地送达收件人……2、乙方向甲方提供免费结算服务,并代收派送快件费用;第三条、费用及结算……2、快件服务费用按甲、乙双方协商的《��世汇通快递业务服务报价单》上注明的快递服务价格计算……;四、索赔,1、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快件毁损、延误、遗失等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如下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补充协议约定:第一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区域性地域,东邦片区,昌龙大道以北,在这所属范围内,由甲方全权负责揽件、派件、售后等服务……第三条、承包时一次性缴纳给乙方遗失件风险金、时效保障风险金、代收货款件风险金,合计20000元……其中,遗失件风险金、时效保障风险金、代收货款件风险金在终止或解除合同时结算清各项费用后按本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予以退还…..第五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一个经营场所所需要的一切证照办理的资料,证件齐全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5000元证照办理费……第六条、合同履行期间,每月必须向乙方缴纳……管理费2400元……。同日,原告��被告缴纳了承包押金2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履行至2016年11月3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为被告每派送一件快件(不计大小),被告就支付原告1元的劳务费,原告共计为被告派送16139个快件。原、被告均认可合同约定的证照并未办理下来。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主张的劳务费9810元是按照其派快件的劳务费16139元加上被告代原告收取的到付的运费711元扣除按合同原告应向被告缴纳的管理费6000元及中转费1039.9元。被告对原告计算的劳务费金额予以认可,但认为应扣除罚款及办证费用。被告陈述被告所称的罚款主要指的是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派件、快件遗失以及被收件人、发件人投诉所产生的罚款,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罚款项目并无明确约定,但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是明确告知过��告罚款政策的。为此,被告向本院举示了《例会记录》、《荣昌站点操作流程制度PPT截图》、罚款明细,《例会记录》、《荣昌站点操作流程制度PPT截图》载明了部分罚款规章制度,罚款明细载明了原告被罚款的金额及原因,原告对《例会记录》、《荣昌站点操作流程制度PPT截图》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中的内容,对罚款明细中载明的罚款金额及原因均不予认可,原告认为不存在罚款事实。被告陈述合同约定的证照办理时间较长,由于原告只干了3个来月就解除了合同,之后就停止了办理证照,但被告认为原告应该支付证照办理费5000元。原告认为证照没办下来,故不应支付证照办理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百世快递服务合同》及《百世快递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例会记录》、《荣昌站点操作流程��度PPT截图》、罚款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百世快递服务合同》及《百世快递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快递服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务费。庭审中,原、被告对尚欠劳务费9810元并无争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9810元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认为应从原告的劳务费中扣除罚款及办证费用的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未约定罚款和办证费用应从原告应得的劳务费中扣除,其次原、被告均认为证照并未办理下来,罚��明细也是被告单方制作的,原告并不认可存在罚款事实,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存在罚款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上述意见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20000元的请求,庭审中,原、被告均认为押金20000元指的就是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20000元,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合同已终止,原告要求退还该押金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原告单方解除合同以及在经营期间存在违反公司多项制度,押金不予退还,并且认为原告经营过程中出现过遗失件问题,押金也不应退还的意见,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未举示相应证据证实其陈述,其次原告也并不认可被告上述陈述,故本院对被告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荣昌区邦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郑建押金20000元。被告重庆市荣昌区邦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建劳务费9810元。如果被告重庆市荣昌区邦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由被告重庆市荣昌区邦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郭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