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平市宇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国军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平市宇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宇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北新华大街与滨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孙广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军,男,汉族,司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上诉人四平市宇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平市宇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平市宇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平市宇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四平市宇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 民审判员 张厚国审判员 林南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