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程志昌、陈礼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程志昌,陈礼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7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住所地:固始县城关镇中山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姚光新,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刚,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程志昌,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被告:陈礼建,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诉被告程志昌、陈礼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陈礼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个人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礼建的起诉。审判员 梁光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