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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绍华与梅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华,梅文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3608号原告:陈绍华,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耀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文涛,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绍华与被告梅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陈绍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绍华以其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绍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陈绍华负担。审判长  郑芳远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陈奕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玉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