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绍华与梅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华,梅文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3608号原告:陈绍华,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耀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文涛,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绍华与被告梅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陈绍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绍华以其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绍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陈绍华负担。审判长 郑芳远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陈奕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玉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