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玉红、刘成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红,刘成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44号申请人:张玉红,男,1968年12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刘成存,男,1989年4月2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玉红与被执行人刘成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成存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和解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