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行审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赵绍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赵绍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119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金欲立,局长。被执行人赵绍民,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兰外管罚[2016]10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赵绍民存在私自将外汇卖给他人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决定对赵绍民给予警告、处罚款13.5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公告送达至赵绍民。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缴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兰外管罚[2016]100号罚款人民币13.5万元整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