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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行审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赵绍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赵绍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119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金欲立,局长。被执行人赵绍民,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兰外管罚[2016]10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赵绍民存在私自将外汇卖给他人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决定对赵绍民给予警告、处罚款13.5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公告送达至赵绍民。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缴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兰外管罚[2016]100号罚款人民币13.5万元整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