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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曹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006号原告:曹某,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鲍某,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曹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