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6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方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方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7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负责人:徐旭坤,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克兵,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方平生,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方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金额76154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严长龙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项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