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蒋永刚、赵树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永刚,赵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财保36号申请人:蒋永刚,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素玲,女,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蒋永刚妻子)被申请人:赵树君,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申请人蒋永刚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树君所有的黑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申请人蒋永刚的担保人吕素玲提供人民币60000元整为申请人蒋永刚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永刚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树君所有的黑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蒋永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