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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洋与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141号之一原告:刘洋,女,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港岛路169号三楼999号。法定代表人:杨志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进行公告送达,本院于2017年8月5日依法通知原告刘洋办理公告费手续,但原告刘洋至今未至本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