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久泰、谢川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久泰,谢川,王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久泰,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文辉,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川,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久泰因与被上诉人谢川、王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要求李久泰就2016年1月以后的租金请求进行另诉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存在漏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久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锋审判员 吴敏审判员 王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阴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