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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顺权、徐晓丽等与周建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顺权,徐晓丽,周建中,乐清市旧城建设办公室乐成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469号原告:余顺权,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徐晓丽,系其妻子。原告:徐晓丽,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周建中,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第三人:乐清市旧城建设办公室乐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方励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顺权、徐晓丽与被告周建中、第三人乐清市旧城建设办公室乐成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顺权、徐晓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顺权、徐晓丽负担。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於丹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