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上文、张扬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上文,张扬明,周若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保75号申请人:陈上文,男,汉族,1955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候县。被申请人:张扬明,男,汉族,1950年8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周若君,女,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人陈上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扬明、周若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扬明、周若君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上文以现金13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上文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扬明、周若君上述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扬明、周若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扬明、周若君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陈上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决保全。审判员 蔡惠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菁菁 微信公众号“”